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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庆与周国强、陈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庆,周国强,陈亚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159号原告:夏庆,男,1987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俊,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强,男,198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陈亚东,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庆诉被告周国强、陈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庆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周国强、陈亚东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周国强、陈亚东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