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唐小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唐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行长:崔彦康。被执行人唐小东,男,1981年2月2日生,住阳原县。本院依据的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27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小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唐小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小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成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