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明雨与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雨,王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何明雨,男,1991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王海超,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城和谐小区13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何明雨与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海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