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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明雨与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雨,王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何明雨,男,1991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王海超,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城和谐小区13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何明雨与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海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