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奎与吴学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奎,吴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吴奎,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定代理人邓荣飞,女,1970年1月1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定代理人吴付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吴学书,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奎申请执行吴学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学书在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27××××33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学书在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27××××33内的存款人民币33568.61元划拨到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