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北京祥生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昌辉、徐晓武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157号原告北京祥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军明、徐晓武、李昌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丽媛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