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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北京祥生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昌辉、徐晓武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157号原告北京祥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军明、徐晓武、李昌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丽媛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