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吴某章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5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吴某章,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7月25日减刑释放;2008年7月1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2月21曰,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章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辩称,其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且提供了收赃人员的电话,随后进行了辨认,故其属于立功。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吴某章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章具有认罪态度好、最后一单犯罪事实中赃物已被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及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前科劣迹累累而不知悔改,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已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人吴某章确已对收赃人员王某娥进行了辨认,但民警进行临时网络布控后王某娥仍未到案,赃车的去向亦不明。由此,被告人吴某章不构成立功。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被告人吴某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