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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胜岗、陆东兰等与周仁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胜岗,陆东兰,周仁创,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1048-1号原告廖胜岗,男,1959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原告陆东兰,女,1959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宇海,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茂宸,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告周仁创,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委托代理人黄翠英,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91号新阳公寓A栋1单元7楼7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697603695A。法定代表人周俊全。委托代理人吴振林,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大华一期财富广场B-123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45070033078002XB。法定代表人李远龙。委托代理人吴振林,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海景四街。组织机构代码:98397050-9。代表人李明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妃,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小明,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廖胜岗、陆东兰与被告周仁创、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本案尚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仁创、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胜岗、陆东兰撤回对被告周仁创、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增廉审 判 员  覃慧蔚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