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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孙珺与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珺,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88-19号。组织机构代码:31650150-6。法定代表人郑祖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珺与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土地证地号:宜市国用2014第××××号)中南路与城东大道交汇处的土地一宗,本院依法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查封,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孙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由于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