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焦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焦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450号原告孙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叶华锋,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焦某,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李更献,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焦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寿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