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翠芳与被执行人林海、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芳,林海,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林海,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芳与被执行人林海、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海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