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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单淑凤、王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单淑凤,王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娜,职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职员。被告:单淑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吉春,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告单淑凤、王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自行负担。审判长  陈文林审判员  赵 力审判员  苏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