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407刘大发与无锡市仁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发,无锡市仁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407号原告:刘大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栋,无锡市锡山区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仁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仁卫。原告刘大发与被告无锡市仁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大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大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大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7.5元,由刘大发负担。审 判 长 傅俊平代理审判员 冯庆明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臻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