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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春杰与刘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杰,刘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杰,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三义泉组。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昌兴村乃林沟组。本院在执行李春杰与刘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春杰申请撤回对刘福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