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30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卢某,女,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朱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彩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相识,后来发展到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经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无小孩。婚后,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被告戒掉恶习,但其屡教不改,还变本加厉,将本来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输得一干二净,连原告妈妈的钱也偷走。被告在外欠了多少钱,原告并不知道。现原告家经常受到不明来历的人的骚扰,都说被告欠了他们的钱,但原告并不知情。现原告一家都生活在极度惶恐中,家无宁日。原、被告经常为此争吵,矛盾逐渐加深。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朱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一本。被告卢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学关系,经相识相知后确认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经济问题,双方时有争吵,彼此积怨。现原告起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证据和开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自愿结婚,双方有较稳固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与被告经常争吵、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在生活习惯、生活理念或价值观取向上有所不同,只要双方能多些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被告结婚时间才三年多,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不应在产生矛盾时就草率提出离婚。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经营事业,正确处理生活矛盾,仍能重建幸福美满家庭。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