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秀琴、付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琴,付荣,李桃,冯秀会,董文彬,李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683号申请执行人梁秀琴,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付荣,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李桃,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冯秀会,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文彬,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李建杰,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梁秀琴申请付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