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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高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05号罪犯韩高锋,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现在浙江省第二��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8)绍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高锋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高锋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浙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9)刑四复37637474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浙刑一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高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高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罪犯韩高锋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高锋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