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贵州省惠水县断杉镇浙惠新型建材厂、陶正禧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省惠水县断杉镇浙惠新型建材厂,陶正禧,张贵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惠水县断杉镇浙惠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断杉镇董朗村。负责人:王为法,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良,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陶正禧,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审被告:张贵平,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惠水县,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惠水县断杉镇浙惠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浙惠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陶正禧及原审被告张贵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惠建材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白桂刚审判员 唐新春审判员 石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