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金全、闫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金全,闫本生,闫佃功,闫淑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18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金全,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本生,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佃功,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淑秀,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金全、闫本生、闫佃功、闫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闫佃功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李楼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账号:62×××45);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