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永芹、张树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芹,张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23号申请人高永芹,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代理人姚燕伟,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树栋,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高永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树栋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树栋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