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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永芹、张树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芹,张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23号申请人高永芹,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代理人姚燕伟,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树栋,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高永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树栋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树栋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