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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开锋与被执行人温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锋,温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梁开锋,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68208部队现役军人,住该部队。被执行人:温瑶,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本市建西街69号。申请执行人梁开锋与被执行人温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