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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单彬、吕青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彬,吕青,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王敏,徐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彬,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青,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古墩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弦,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波,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单彬因与被上诉人吕青、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王敏、徐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单彬收到本院《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单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黄江平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