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邙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邙立伟,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邙立伟,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王冬,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邙立伟与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邙立伟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冬给付赔偿金164498.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冬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王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邙立伟申请执行标的164498.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