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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长发、宋三梅与杨华明危险驾驶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发,宋三梅,杨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梁长发,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三梅,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华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梁长发、宋三梅与杨华明危险驾驶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43576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