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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朝华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华,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11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法定代表人:郑航,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系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永,系该局珊瑚派出所民警。上诉人李朝华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4月7日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朝华,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屈警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李朝华为反映永州市冷水滩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对当地农民抛荒稻田2000余亩不予管理,自己所在的村组侵占其稻田11亩,且以原告系外来人口为由拒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原告等事项,多次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天安门等敏感地区上访,且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6年12月1日11时40分左右,原告李朝华再次前往中南海附近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并予以训诫,随后原告李朝华被民警带离至北京市马家楼和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2016年12月4日,原告李朝华被当地政府派员接回湖南。2016年12月12日,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冷公(珊)决字[2016]第27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李朝华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当日将原告李朝华交付至永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满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冷公(珊)决字[2016]第27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判认为:原告李朝华为制造社会影响,曾因进京进行非访登记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而不思悔改,此次仍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在2016年10月因扰乱首都北京市的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尚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再次到首都北京市的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南海周边等具有政治影响力的敏感地区进行非访登记,扰乱了北京市的公共场所秩序,且受到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其作出的冷公(珊)决字[2016]第2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告李朝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朝华的诉讼请求。李朝华不服,上诉称,1、李朝华为反映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对马坪农业开发区农民土地强行征收,致抛荒稻田2000余亩及村、组以李朝华全家系外来户为由,禁止承包土地、山林,全家成为失地农民,生活失去保障,到北京向农业部、国务院举报,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2、2016年12月1日在北京上访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与北京民警发生冲突,没有被训诫;3、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确认永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未涉及农业安置办法或途径的相关内容,缺少法律法规的必备内容,内容违法,可以证明李朝华上访是正确的;4、李朝华在北京上访、举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没有任何权得力给予行政处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辩称,李朝华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附近进行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训诫,其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的秩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李朝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珊蝴派出所2016年12月5日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马平开发区管委会的报案,反映辖区内李朝华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扰乱当地公共秩序,遂受案登记。同日,又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要求对李朝华进行依法处置的函》。该局于2016年12月12日对李朝华进行传唤询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经行政处罚审批,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于当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对李朝华的询问笔录、证人雷泽剑、彭中华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审批表、查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永州市冷水滩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要求对李朝华进行依法处置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上诉人李朝华是否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上诉人李朝华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李朝华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一、上诉人李朝华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朝华进行信访,依法应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所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诉求。北京中南海周边是具有国际政治影响力的敏感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但上诉人李朝华为制造影响,实现个人诉求,采取走访形式,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属非正常上访。因此,上诉人李朝华提出的上北京向有关部门信访、举报,属正常上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李朝华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的证据确凿。上诉人李朝华于2016年12月1日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信访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送到北京市马家楼、久敬庄分流中心进行教育、训诫。有受案登记表,对李朝华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永州市冷水滩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要求对李朝华进行依法处置的函》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故上诉人李朝华提出没有违法行为和事实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李朝华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之规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是李朝华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李朝华的违法行为有权管辖。李朝华上诉提出的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无管辖权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朝华起诉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赔偿被拘留10日赔偿金56,000余元,因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未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其赔偿要求缺乏前提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行政赔偿请求应予驳回。另上诉人提交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亦不能作为支持其观点的依据。综上,上诉人李朝华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朝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周文静审判员 万竹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