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周杨,卿萍,何志辉,谭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注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101、2105、2106、2107、2108-1单元及22层。负责人朱予生,行长。被执行人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渠河路1层及附层。法定代表人周杨,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杨,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卿萍,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何志辉,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谭春成,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审理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周杨、卿萍、何志辉、谭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恒大印务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一台超霸A106外鼓式计算机直接制版机系统作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抵押物并在有权登记机关妥为进行了抵押登记,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因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2016)京0102民初20475号抵押设备一台超霸A106外鼓式计算机直接制版机系统(型号为A106,机身编号为PU00068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