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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秦建华与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华,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717号原告:秦建华,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秦明,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秦建华与被告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秦建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秦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向春云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人民陪审员  王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