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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荣君、王必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君,王必优,朱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君,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王必优,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朱柳娥,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荣君与被执行人王必优、朱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桂0503民初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必优、朱柳娥位于北海市银滩大道1号融和海韵佳园6幢1单元1004号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编号:6-1-1004)]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调查不到被执行人王必优、朱柳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王必优、朱柳娥上述财产可参与分配,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必优、朱柳娥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