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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涛诉被告王力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王力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610号原告:潘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力娜,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潘涛诉被告王力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茜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