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涛诉被告王力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王力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610号原告:潘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力娜,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潘涛诉被告王力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茜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