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晏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晏玲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67号原告: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2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366239L。法定代表人:汤红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玲,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晏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被告晏玲与重庆四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嘉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百宝吉文化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向工商登记机关共同申请设立了“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约定:股东首次出资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被告晏玲应以货币方式缴纳出资14万元。经过公司内部查账和重庆鑫凯源会计事务所审计,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晏玲仍有13万元出资没有缴纳。2017年5月3日,原告重庆光华中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晏玲,要求其补足出资。但被告晏玲至今既不与原告联系,也不按照公司章程补足出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晏玲按照公司章程补足出资1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晏玲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民事诉讼法基于公司诉讼大多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且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的变动,对公司诉讼确立了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本案原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不在本院辖区。另本案被告晏玲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未举证证明被告晏玲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无论根据特殊地域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本院对本案都没有管辖权。本案宜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