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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陕西中惠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任江宁、杨静、赵学森、徐肖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陕西中惠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任江宁,杨静,赵学森,徐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任江宁。被执行人陕西中惠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1幢2单元0501室。法定代表人郭方。被执行人任江宁,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静,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学森,男,1966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肖玲,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陕西中惠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任江宁、杨静、赵学森、徐肖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在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有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在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处的货款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