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隋洋与田卫东、顾建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洋,田卫东,顾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隋洋,男,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田卫东,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顾建国,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隋洋与被执行人田卫东、顾建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卫东、顾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隋洋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卫东、顾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8月7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田卫东、顾建国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于2017年8月11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和平原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田卫东、顾建国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田卫东、顾建国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方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