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180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白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180号原告: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68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56541XT。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亮,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岩,男,1986年4月8日生,回族,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宾,江苏新天伦(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强,江苏新天伦(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昆山合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煜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