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钟小晖与武冈市邓元泰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小晖,武冈市邓元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小晖,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武冈市。委托代理人张云位,男,1936年12月9日出生,住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邓元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冈市邓元泰镇绿洲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从晓,该镇镇长。负责人顾建军,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肖奔,该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波,该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上诉人钟小晖诉被上诉人武冈市邓元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邓元泰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7)湘058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小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位,被上诉人邓元泰镇政府的负责人顾建军及委托代理人肖奔、王益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为硬化村道,2006年11月武冈市邓元泰镇黄木井村委会(以下简称黄木井村委会)召开全村共产党员、全村小组长、群众代表大会,决定以转让村集体闲置荒芜土地的方式筹集资金,大会确认了村理财小组,成立了村临时土地转让委员会。同年12月13日,黄木井村委会向国土部门写出《关于黄木井村交通不畅穷则思变就村集体荒芜土地转让原因的报告》。2008年7月7日,邓元泰镇政府作出《关于黄木井村非法买卖土地案查处的实施方案》。在该实施方案中,邓元泰镇政府称:“黄木井村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案是我镇近几年发生的第一宗重案、要案。2006年农历11月12日,黄木井村委会主持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村道旁边门面56个,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81亩,总面积达十亩左右。涉及买卖土地村民28户。总计金额30.0085万元,此款用于村级公路建设。2008年2月非法买卖土地的其中9户村民一起放样动工建房,此案才水落石出。针对此案非法买卖土地面积宽、涉嫌金额大、村干部集体违法、受牵连的村民多、欺骗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尊严,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政策,从严、从快查处本案。为了协助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在上述实施方案中,邓元泰镇政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对宣传、查处等工作进行了安排。2009年5月12日,钟小晖向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没款8000元。另邓元泰镇政府没有补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职权。钟小晖在庭审中称,没有向邓元泰镇政府提出要求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邓元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黄木井村非法买卖土地案查处的实施方案》是为了协助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而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并没有规定钟小晖的权利义务,该实施方案对钟小晖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钟小晖要求邓元泰镇政府赔偿被罚款8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该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邓元泰镇政府没有补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职权,钟小晖没有向邓元泰镇政府提出申请,其要求邓元泰镇政府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钟小晖要求邓元泰镇政府赔偿有偿使用村规划新农村村庄建设用地建住房被罚款8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驳回钟小晖要求邓元泰镇政府补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钟小晖上诉称,邓元泰镇政府不依法行政,故意设陷阱造成上诉人被罚款8000元的经济损失,应由邓元泰镇政府赔偿。请求撤销原判,判令邓元泰镇政府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元。被上诉人邓元泰镇政府辩称,该府不具备赔偿主体资格,钟小晖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钟小晖要求确认邓元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黄木井村非法买卖土地案查处的实施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已另行裁定驳回起诉,钟小晖对该裁定未提出上诉,本院不再审查。邓元泰镇政府无权颁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钟小晖要求邓元泰镇政府为其补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邓元泰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钟小晖因违反规定建房,2009年5月12日向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8000元,其要求邓元泰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邓元泰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即使钟小晖认为邓元泰镇政府造成其8000元经济损失,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钟小晖2009年5月12日已缴纳罚款,却迟至2017年2月14日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所述,钟小晖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7)湘0581行初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钟小晖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退还给上诉人钟小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审 判 员 尹东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