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召林与张大汪、杨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召林,张大汪,杨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525号原告:韩召林,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张大汪,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杨芳芳,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韩召林与被告张大汪、杨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韩召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召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召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韩召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