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崔丽娇、崔丽志、宋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崔丽娇,崔丽志,宋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丽娇、崔丽志、宋纲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崔丽志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东至菜市街西至丙四路南至北三环北至丙三路恒利·七彩阳光第B-16幢2单元,204号房,建筑面积:85.67㎡,证号:宽D201404110029,丘地号:6-38/82-16(204)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