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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然然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然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79号罪犯陈然然,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然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陈然然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然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陈然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然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