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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尚爱菊与邢飞、天津市源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359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原告尚爱菊与被告邢飞、第三人天津市源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6民初2035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6)津0116民初20359号”补正为“(2017)津0116民初20359号”。审 判 长  李 夏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