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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怀永、天津市津渝恒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怀永,天津市津渝恒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董怀永,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渝恒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闻喜里2号。法定代表人:黄启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怀永与天津市津渝恒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天津市津渝恒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