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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井林、吴振河、吴振坤、隋国佳、吴成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曹井林,吴振河,吴振坤,隋国佳,吴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井林,男,1966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吴振河,男,1989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吴振坤,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隋国佳,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吴成学,男,1965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井林、吴振河、吴振坤、隋国佳、吴成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