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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光东与王树红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东,王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5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光东,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住青县盘古镇王黄马村。被执行人:王树红,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住浑源县官儿乡石窑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树红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有车牌号为晋BJ6**的汇达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树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BJ6**的汇达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 乔 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永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