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耀辉与王孝立、靳孟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辉,王孝立,靳孟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952号之一原告:王耀辉,男,汉族。被告:王孝立,男,汉族。被告:靳孟丽,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耀辉诉被告王孝立、靳孟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耀辉于2017年6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孝立、靳孟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耀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耀辉承担。审 判 长 张泉河审 判 员 左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冀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