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李佳根、火兵强、马海宁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火兵强,李佳根,马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7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军强,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银川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军虎,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吴忠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志龙,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固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火兵强,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固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佳根,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马海宁,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回族,现在固原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李佳根、火兵强、马海宁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火兵强、马海宁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佳根去向不明。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李佳根、火兵强、马海宁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李佳根、火兵强、马海宁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李佳根、火兵强、马海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第十项“对被告人张军强、张军虎、李志龙、马海宁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2016)宁02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被告人火兵强参与盗窃的违法所得187183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2015)石大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被告人李佳根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