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91刑初28号公诉机关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滨州市滨城区,现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延波,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开检刑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院检察员刘德猛、代理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郭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渤海二十路由北向东行驶到长江一路左转弯逆向行驶,与沿长江一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徐某驾驶的鲁M×××××号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善中受伤。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5㎎/100ml。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本案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其人身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家中由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路由北向东行驶至长江一路左转弯逆向行驶,与沿长江一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徐某驾驶的鲁M×××××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该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刘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5㎎/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警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天津明正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协议书和被告人提交的收到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达到207.5mg/100ml,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志霞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景爱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