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蓝毓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蓝毓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晶,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蓝毓兴,男,1982年1月22日生,壮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蓝毓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