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玉东、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东,张明,邵国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魏玉东,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邵国增,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魏玉东与张明、邵国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家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