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帝豪照明(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帝豪照明(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009号原告张会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是指什麽441423197310283028。被告帝豪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工业大道101号中信宝平湖创意产业园A1栋4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97043Q。法定代表人陈炳辉。委托代理人朱小四,该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帅云云,该司会计。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玲、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小四、帅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5年7月6日。二、工作岗位:外贸业务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四、社会保险办理情况:已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意保险。五、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200元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7年1月12日。七、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原告主张2017年1月10日被告因个人经济原因向公司提出借款,未获准许后口头提出辞职,并于1月12办理了离职手续,提交了《员工辞职(辞退)申请表》予以证明。被告不予认可,主张是被被告逼迫辞职并填写的《员工辞职(辞退)申请表》。经查,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填写《员工辞职(辞退)申请表》,离职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在“主动辞职原因说明”一栏填写“工资太低不够开支”,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原告主张被被告逼迫辞职并填写《员工辞职(辞退)申请表》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员工辞职(辞退)申请表》真实性予以采信,认定2017年1月12日原告以“工资太低不够开支”为由申请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八、仲裁请求:1、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的工资4655元;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的提出工资3000元;3、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剩下的20%提出工资差额15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九、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会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