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云、董有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云,董有力,高春娟,董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云,女,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有力,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高春娟,女,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锦涛,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李国云申请董有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