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明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王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2762号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4号楼迤东1至3层。负责人孙涛,行长。被执行人王明和,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和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京0102民初22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明和应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8630.57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8年6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8年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并已执行。5、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6、于2018年3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柳巷18号楼6层6门601号房屋。7、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未能执行。8、于2018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