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书凯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书凯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1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书凯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蔡书凯,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街。法定代表人苏某,镇长。委托代理人周绍禄,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剑林,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书凯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5行初1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对《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入户登记(合同)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修改行为违法,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类型,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审理,其诉讼请求不具体,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睿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