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伟与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纠纷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魏桂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532号原告:袁伟,男,生于1987年10月22日,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梅,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赵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湘涛,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鲁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小军,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云,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粟,女,系该公司天水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魏桂香,女,生于1983年8月15日,住甘肃省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红,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伟与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桂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袁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6元,由原告袁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启珊人民陪审员  霍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御钦 关注公众号“”